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家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聲字第45號聲請人 吳信宏 相對人 吳治宏
吳蕙萍 吳蕙茹 江寶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二中關於「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4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