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二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一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區○區○路竹園大門崗旁,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十毫克。惟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九十年一月七日交付保護管期間屆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十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五十毫克(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一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一號偵查卷第十五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0點0四公克,包裝重0點三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上開偵卷第三十頁),是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