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四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振興陸橋上,查獲被告甲○○(其施用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持有之海洛因(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重約零點二公克。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毛重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十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二十一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零點零八公克,包裝重零點零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偵查卷第二十五頁),是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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