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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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張玲美 相對人 廖春明 訴訟代理人莊淑柳
洪嘉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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