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龍
蘇昌森莊國正賈榮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31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廖建龍、蘇昌森、莊國正、賈榮富因賭博案件,經審酌犯罪情節,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業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12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等4人所有,且係供其等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等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廖建龍、蘇昌森、莊國正、賈榮富等人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上開扣案之麻將1副及牌尺4支均為被告廖建龍所有,另扣案賭資1,700元其中400元部分屬被告廖建龍所有、200元部分則歸被告蘇昌森所有、300元部分為被告莊國正所有、800元部分則係被告賈榮富所有,並供其等犯賭博罪所用或犯罪所得,此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被告廖建龍、蘇昌森、莊國正、賈榮富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既分屬被告廖建龍、蘇昌森、莊國正、賈榮富等人所有,此部分聲請人聲請對扣案物所有人之被告廖建龍、蘇昌森、莊國正、賈榮富等宣告沒收,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及上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1.│麻將│壹副│被告廖建龍所有。│├──┼────┼──────────┼────────┤│2.│牌尺│肆支│被告廖建龍所有。│├──┼────┼──────────┼────────┤│3.│賭資│新臺幣肆佰元│被告廖建龍所有。│││├──────────┼────────┤│││新臺幣貳佰元│被告蘇昌森所有。│││├──────────┼────────┤│││新臺幣參佰元│被告莊國正所有。│││├──────────┼────────┤│││新臺幣捌佰元│被告賈榮富所有。│││├──────────┼────────┤│││合計新臺幣壹仟柒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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