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被告 楊國賢 (歿)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是死亡之人即無當事人能力,且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以 俞崇恩 等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查其中被告楊國賢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1年7月31日死亡,有原告所提之楊國賢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被告楊國賢於原告起訴前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係無從命補正,是原告此部分對被告楊國賢之訴訟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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