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507號聲請人洪文麗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孟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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