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37號原告 蔡學超 被告 吳孟樺 上列被告因侮辱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