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于晴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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