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堯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煜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22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昶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進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堯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0日57,750元AJ00000002萬得富股份有限公司 洪聰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堯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31日35,700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