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王明文
王月鳳 前列原告共同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原告 王月娥
王月玲 被告 王龍輝 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鍾旺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二)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928,733元及法定利息與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經核前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均屬不同訴訟標的,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準此,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計算之,而系爭土地之價額核為2,443,776元【計算式:82.5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9,6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2,443,776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3,776元。復加計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金額928,733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72,509元【計算式:2,443,776元+928,733元=3,372,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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