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 方佩芬 訴訟代理人 鄭國明 被告 林江珍 被告 林江政 被告 林江聲 被告 林月美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江耀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