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祖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倍知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蕭達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倍知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蕭達福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約定債務人應各自負擔八分之三比例之分管契約)
二、請釋明每月電梯保養費為新臺幣3,000元及公共電費每月平均為新臺幣1,2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電梯零件更換工程之正確金額(估價單金額雖為新臺幣37,758元,然有折扣為新臺幣35,000元),若係誤繕,請一併更正。
四、請釋明載為「比佛利」台照之二紙估價單(16,430元、4,10
0元),其修繕之工作項目究係因私人使用而僱工修繕,或為公共設施而以大樓名義僱工修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債務人倍知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友華 、蕭達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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