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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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甲00原告乙00原告丙00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被告丁00兼訴訟代理戊00人
己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