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凱傑被告蕭莞曄被告劉純秀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1年1月12日所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二編號20「所犯罪名及所處刑度」欄內關於「范凱傑共同犯詐欺罪,處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范凱傑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二編號20「所犯罪名及所處刑度」欄內有前開誤寫之情況,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