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原告 王志舫 訴訟代理人 王杰揚 原告 鄭智宇 法定代理人 鄭翡甄 被告 徐瑞芬
徐榮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8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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