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傑
黃華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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