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庚○○
甲○○丁○○己○○共同乙○○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戊○○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昜字第一○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