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一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六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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