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21號聲請人 何璦蓁
黃啟峰 林秀慧 黃淑卿 黃瀞儀 陳凱婷 張瑞玲 胡時瑛 蘇耘寬 蔡長剛 張亦翔 李孝先 王琰 郭柔秀 衛志宏 林東銘 柯明志 蔡宛芹 謝依儒 陳維容 共同代理人 汪智聰 相對人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來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2頁第1行關於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 朱俊良 」,應更正為「來俊良」;第3頁第1行「代理人 林佳如 」,應更正為「代理人 林家如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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