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8號抗告人 陳正德 上列抗告人因 周呈駿 與泰讚足體養生館即 鄭秀梅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