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891號
原告 黃建榮
被告 洪信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康紀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891號
原告 黃建榮
被告 洪信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