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891號

原告 黃建榮

被告 洪信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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