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69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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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昱翔

被告 蔡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上午11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77元,並自民國111年9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㈡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㈢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雅惠

法 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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