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558號

原告 蔡芋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㈡應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前已於111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