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6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陳建富 被告 楊昀蓁 ( 楊坤源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易美愛 (楊坤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於自被繼承人楊坤源所繼承財產之限度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於自被繼承人楊坤源所繼承財產之限度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拾陸萬玖仟參百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