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67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建青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青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建青因涉犯毒品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100年3月4日裁定准予收押在案,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日後定會依鈞院傳喚到庭,請准具保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吳建青因涉嫌製造第四級毒品案件,並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而經本院於100年3月4日裁定羈押在案,經核卷附被告吳建青於審理時之自白、同案被告 黃詠璇 於審理時之自白、扣案物品、鑑定書、監聽譯文等件,足認被告吳建青犯嫌重大,惟查被告吳建青及同案被告黃詠璇均已坦承犯行,參酌被告吳建青犯行及公訴人所求刑度,經核其涉案情節非鉅,並已陳報住所,並無非予羈押之必要,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吳建青提出新臺幣7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秀慧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