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3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祥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祥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黃色圓形錠劑貳粒(驗餘淨重零點伍肆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首查受處分人戶籍、實際居住地設於高雄市○○區○○街○○
巷○○號、施用毒品之犯罪地點不詳,是其住居所、施用毒品之犯罪地點無可認定在本院轄區內。但被告經查獲時扣有所有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2粒等情,為被告供承不諱,是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地係於查獲地即臺北市○○區○○○路、農安路口之本院轄區內,又該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亦屬施用毒品犯行之部分行為,故本院仍屬有權管轄,合先敘明。
㈡查獲扣案物部分更正為:於被告乘坐車位腳墊下扣得內含第
二級毒品MDMA黃色圓形錠劑2粒(驗餘淨重0.5422公克,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秤重淨重0.6公克,然再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扣除包裝後秤重,是考量氣候潮塵等因素,採用最近時間之秤重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之秤重)。
二、查扣案之黃色圓形錠劑2粒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業經被告自承明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違禁物之規定,為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被告吳祥睿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祥睿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16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8511號為不起訴處分,惟其於97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90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7月12日執行完畢,然其仍不知悔改,又於100年
5月12日採尿時間回溯72小時內某時(查獲至採尿時間不計),在不詳處所,施用俗稱「搖頭丸」之第二級毒品MDMA(亞甲基雙氧甲基苯丙胺,化學名為N,a-二甲-3,4-甲烯二氧苯乙胺)1次,嗣於同年5月12日上午2時50分左右,其與 陳俊宏 (另案偵辦)乘坐 潘蒼威 所駕駛之1293-ZA號自小客車,陳俊宏在車上將第二級毒品MDMA1包2顆(淨重0.5440公克,驗餘0.5422公克)交予吳祥睿,而由吳祥睿持有之,在臺北市○○區○○○路、農安街口,因違規停車形跡可疑,遇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1包2顆。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祥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俊宏於警詢時及本署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被告尿液經驗有MDMA陽性反應)。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2顆及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於本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陳俊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卷宗)
(五)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係經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曾經再犯,經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經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
MA2顆,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檢察官薛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