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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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寶月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225號),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727號)認不宜逕以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鄒寶月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鄒寶月意圖營利,於民國100年3月至6月11日間,提供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為賭博場所,並以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為對獎依據,與開獎號碼相同者,如以賭資
74元簽選,簽注2個號碼(二星),每注可得賭金新臺幣(下同)5,700元,依此類算,未簽中者,則簽注金歸鄒寶月所有,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人簽注與之對賭。嗣100年6月11日晚間9時22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鄒寶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事實,於偵查、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憑,足資補強其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博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基於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可參),是被告提供上址經營六合彩簽賭,聚集不特定賭客以傳真機下注方式,與之對賭財物,並憑以獲取利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另被告基於單一之營利目的,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固定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實施之特質,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會通念,行為態樣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提供賭博場所與賭客對賭之犯行,雖原聲請書論罪法條未予認列,惟聲請事實已敘明,且與被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間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上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判。爰審酌被告藉聚眾賭博牟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為本件犯行,暨其經營簽賭站之規模、期間、所得利益,於本院審理時皆坦承犯行之態度,衡酌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業據其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雪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錄音機壹台、錄音帶參捲、傳真機陸台、計算機玖台、簽
注單貳張、投注價單貳張、記帳單貳張、六合彩通告單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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