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5號聲請人 洪秀卿 上列聲請人洪秀卿因與相對人 謝宗喜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秀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宗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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