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告 周亮 如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 律師被告 陳許鳳
陳忠勤 林陳生 陳月嬌 詹聰明 藍春 黃清標 黃清祺 王予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於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柒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元【計算式:22,9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102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951.2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各被告等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總面積)=21,782,480元;被告等人占有系爭土地總面積計算式:146.8+195+42.3+127.4+
439.7=951.2(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