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414號債權人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謹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嚴翁惠珍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嚴翁惠珍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6年1月24日死亡,此有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影本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