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 陳桂貞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 李科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發還領回之金額新台幣264萬7,953元(即12,704,605元-10,056,652元=2,647,953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清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