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告 方紫涵 被告 許露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8,4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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