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解除資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柯萬成 被告四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東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賴東鈾為被告四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四季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第3屆主任委員 胡朽芸 於本件起訴時為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因胡朽芸同為被告,與管委會就本件訴訟有利害衝突,原告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為管委會選任 陳慧錚 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 嗣胡朽芸 辭任管委會第3屆主任委員職務,管委會之管理委員經改選後,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推選 陳鴻麒 擔任第4屆主任委員,嗣陳鴻麒於106年4月13日請辭主任委員之職務,管委會於同日管理委員會議中同意推由 尤繪綺 接任第4屆主任委員職務,其後於106年10月13日管委會改選賴東鈾為第5屆主任委員,就上開主任委員之變動經過,管委會均已向高雄市左營區公所申請報備,有高雄市左營區公所以106年4月11日函、106年6月22日函、
106年12月6日函函復本院之資料附卷 可佐 (本院卷㈢第22、24頁、第31頁反面、第114、123頁、卷㈣第67、109頁)。而本院以107年1月5月裁定解除陳慧錚律師擔任管委會特別代理人之職務,管委會應由現任主任委員賴東鈾承受訴訟,依上揭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命賴東鈾為管委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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