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9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江繼然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7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綜觀本件聲明異議之意旨,可知異議人實係對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44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所不服而欲提起救濟(即提出抗告)之意,雖狀紙之狀首誤為使用「聲明異議」之用詞,依上說明,仍不影響其對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44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之真意,而其既非對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認有何違法、不當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之客體並不適格,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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