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林慧晴 被告 洪俊仁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吳芙如
法官黃英豪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