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職業災害給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77號原告民群電器行法定代理人 鄭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職業災害給付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本件請求似有誤會,建議向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洽詢後,再自行決定是否仍要補繳上開費用提起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