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 郭德昌 被告 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本人,故於同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