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原告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被告鉅宇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長儀 被告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長儀被告牛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牛其增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