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修復外牆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87號原告 黃共和 被告 碧瑤 江山第四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蘇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外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聲明為被告應修復新北市○○區○○街○○○號9樓之頂樓及外牆漏水。經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