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02號聲請人 謝祖光 上列聲請人謝祖光因與相對人 林延家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祖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中票號CH682290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早於到期日,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正確之提示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延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