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美雲受刑人洪國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洪國欽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林美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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