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一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甲○○行為時酒醉亂性,毒癮發作,意識不清,因細故而傷人,且上訴人與被害人 邱瀛石 平時相處融洽,素無深仇大恨,豈來殺人之犯意﹖今上訴人已深感悛悔,並博得被害人之諒解,被害人亦已同意撤回告訴,第一審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至為妥適,乃原審竟將第一審之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實屬不當云云。惟查精神狀態乃屬醫學上精神病科專門學問,非有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不足以資斷定,上訴人行為時是否因酒醉、毒癮發作導致意識不清,精神耗弱以及有無殺人之故意,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原判決就第一審之不受理判決認係違誤,已詳敍其理由,尚無悖乎法令。上訴意旨對原審採證、認事及證據證明力之審判職權行使,任憑己見,漫指原判決違法,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卷查被害人於第一審並未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撤回告訴之表示,上訴人指被害人已撤回告訴,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違法之處。是上訴意旨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楊商江法官黃正興法官林永茂法官陳宗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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