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9年度玉小字第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
月8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446元,其中新台幣61,223元,自民
國9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另新台幣25,627元,自民國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