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執聲甲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花交簡字第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之九十三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六月二十五日及同年八月二日、八月三十一日、九月十四日連續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本院判決正本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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