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一紙、通知具保人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回證各二紙、保證金收據一紙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