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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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告義德物流倉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經典傳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締有物流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理貨承攬等服務,被告則需依原告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內容給付價金。惟被告自民國93年10月間起積欠原告理貨承攬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595,102元迄未清償,原告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積欠款項。並聲明:除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物流服務合約書、支票(2紙)、退票理由單、應收已收帳款明細表、原告委由律師催告被告清償欠款之書函等影本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然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已生視為自認之效果。是以原告之前述主張,即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595,1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