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8號上訴人 趙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複代理人 吳聰霖 被上訴人 洪英世 訴訟代理人 洪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一)中關於「面積2753.52平方公尺之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2713.52平方公尺之土地」;附圖二之【面積(平方公尺)】欄位中關於「2753.52」之記載,應更正為「2713.5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