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 趙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上訴人 洪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75,747元【即依上訴人就其請求分割之系爭265、266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
[5,600×2,050.01×1/2]+[5,600×5,207.33×3851/5364]=26,675,74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0,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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