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力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9,30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